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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草案在总体思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预防、治疗、康复并重,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提高治疗、康复水平。二是通过规范诊疗活动、加大救助力度,切实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和人格。三是科学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明确条件、严格程序,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四是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建立、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负担适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同时,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充分利用现有机制,以减少制度执行成本。

      (一)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一是在总则中,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人身安全等的基本不受,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权益受法律;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精神障碍患者的。二是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患者权益、尊重患者人格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外,不得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告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并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为患者制定周详的治疗方案,向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等。

      (二)关于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制度。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方面,草案设专章详细了各级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在开展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方面的责任;设定了心理咨询工作的基本规范。在精神障碍的康复方面,草案,县级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并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出院的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并对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知识的培训;残疾人组织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等等。

      (三)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一是明确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二是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三是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程序。草案,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要求鉴定的,由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诊断、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其离开医疗机构。四是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依理出院手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或者责令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五是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草案,违反本法,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一)《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1年7月10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就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11年6月25日前,通过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