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残疾军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并按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三、惠及所有残疾人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应予享受。具体办法由地方民政部门和残联制定。四、各地民政、残联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