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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的法援故事第540辑】伤残赔偿金:谁说农村户口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赔?
  •   丁某拿着厚厚的材料一脸焦急地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说自己要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拿过材料一看,有天台县的、对方保险公司的上诉状等……

      原来于某在2017年出了交通事故,并因事故落下了残疾。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和小保姆丁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发生后,丁某的医药费得到了赔偿,但是关于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丁某与保险公司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认为丁某系农村户口,应该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丁某认为自己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收入也来源于城镇,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支持了丁某的,判令被告方按照城镇标准支付丁某的伤残赔偿金。

      拿到后,丁某松了一口气,伤残赔偿金的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差得可不少呢!丁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2015年因为孩子进入县城里的中学读书后,为了方便照顾孩子,一家人在学校附近的小区租住下来。丁某自己是个木工,也在城里靠着自己木工的手艺跟着包工头四处搞装修干活,每天也有三五百的收入,妻子则在家做做家务,照顾一家人饮食起居,一家人在一起其乐融融的。但是因为交通事故,丁某落下了终身残疾,家里也断了经济来源,全靠以往的积蓄勉强度日。现在有了这笔钱总算能缓缓眼前的经济压力了!

      可没等丁某高兴几天就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保险公司的上诉状,保险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丁某的心又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赶紧从老家过来申请法律援助。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了丁某的材料认为他符合援助的条件,当场受理了他的申请并为他了援助律师。律师接受后及时与丁某沟通,并仔细地查看了案卷材料。

      律师认为丁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银行缴存凭单、银行账单、孩子义务教育证书、社区证明等足以证明丁某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事实,符合《浙江省高级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通知》中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一审经办也十分尽责地向丁某的包工头及工友调查核实情况,一审判决认定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丁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最高法释[2003]20号司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赔偿标准。而且“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本就被诟病已久,根据最高《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浙江省高院《关于转发的通知》两份文件的授权,浙江省内多数地区包括台州地区都出台了试点方案,“同命同价”是必然趋势。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丁某的残疾赔偿金不仅有据,而且合情合理,二审改判的几率是比较小的。听完律师的分析,丁某稍稍了一些。

      最终,台州市中级也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下,丁某悬着的一颗心总算是可以放回肚子里了!